(一)废品损失的核算
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以及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扣除回收的废品残料价值和应收赔款以后的损失。
经质量检验部门鉴定不需要返修、可以降价出售的不合格品,以及产品入库后由于保管不善等原因而损坏变质的产品和实行“三包”企业在产品出售后发现的废品均不包括在废品损失内。
为单独核算废品损失,应增设“废品损失”科目。“废品损失”科目月末无余额。
废品损失也可以不单独核算,相应费用等体现在“基本生产成本”、“原材料”等科目中。
(1)不可修复废品损失
不可修复废品损失的生产成本,可按废品所耗实际费用计算,也可按废品所耗定额费用计算。
借:废品损失
贷:基本生产成本
废品净损失=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回收的废品残料价值-应收赔款
(2)可修复废品损失
可修复废品损失的账务处理:
①返修发生的各种费用时:
借:废品损失
贷: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
②回收残料价值和应收赔款时:
借:原材料
其他应收款
贷:废品损失
③结转可修复损失成本
借:基本生产成本
贷:废品损失
提示:
可修复废品返修以前发生的生产费用,不是废品损失,不需要计算其生产成本,而应留在“基本生产成本”科目和所属有关产品成本明细账中,不需要转出。
(二)停工损失的核算
停工损失是指生产车间或车间内某个班组在停工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停工期间发生的原材料费用、人工费用和制造费用等。
提示:
不满1个工作日的停工,一般不计算停工损失;
应由过失单位或保险公司负担的赔款,应从停工损失中扣除。
停工损失的分类
(1)正常停工:
包括:季节性停工、正常生产周期内的修理期间的停工、计划内减产停工等
(2)非正常停工:
包括:原材料或工具等短缺停工、设备故障停工、电力中断停工、自然灾害停工等
注意:季节性停工、修理期间的正常停工费用在产品成本核算范围内,应计入产品成本;非正常停工费用应计入企业当期损益。
停工损失的核算
单独核算停工损失的企业,应增设“停工损失”科目,在成本项目中增设“停工损失”项目
不单独核算停工损失的企业,不设立“停工损失”科目,直接反映在“制造费用”和“营业外支出”等科目中。辅助生产一般不单独核算停工损失。
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工期间发生的制造费用,应当在开工期间进行合理分摊,连同开工期间发生的制造费用,一并计入产品的生产成本。
停工损失的账务处理:
(1)归集发生的停工损失时:
借:停工损失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2)应由相关责任人负责停工损失时:
借:其他应收款等
贷:停工损失
(3)自然灾害导致停工损失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停工损失
(4)应由本月产品成本负担的部分:
借:基本生产成本
贷:停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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