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法律责任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上述三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培训

2.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上述三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特别重大损失及经济犯罪,终身禁止。

考试60官方网址:http://www.kaoshi60.cn

免费咨询热线:400-666-4061

【更多免费视频课程、更多新鲜的财会资讯、更多每日一练,请立即关注考试60官方微信!】

考试60微信号:kaoshi60_cn  在等你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