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在没有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近日,沭阳县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判处楼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楼某,女,37岁,中专文化,业务员。2015年8月27日,经楼某居间联系,沭阳县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绍兴某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合计1169350元,其中税款共计169905元,并于开票当月向当地国税局申报抵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楼某在没有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案发后楼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