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标的物

1.出卖人的主要义务——交付的内涵

(1)交付标的物的方式

①交付标的物;

②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③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考试60

(2)附随交付义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2.交付期限

(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2)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3)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的不明确的,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出卖人可以随时履行,买受人可以随时要求出卖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3.交付地点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受人。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4.多交标的物

(1)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

(2)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

(3)拒绝

①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会计培训;

②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

③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④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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