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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内容 |
一 |
6 |
3 |
调整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人身人格、精神产品、行为等几类: |
13 |
倒数8 |
调整为:5.劳动法与社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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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倒数1 |
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调整为: 1.民事案件。其具体包括:(1)由民法调整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引起的诉讼。如房屋产权争议案件、合同纠纷案件、侵犯著作权案件、侵犯名誉权案件等。(2)由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引起的诉讼。如离婚案件、追索扶养费案件、财产继承案件、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等。(3)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如因污染引起的侵权案件、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等。 3.劳动争议案件。指因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如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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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8 |
调整为:行政复议机构,是指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查和裁决工作的办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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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倒数10 |
增加: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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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14 |
调整为: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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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34 |
倒数10 |
增加:需要说明的是,不同的法律、法规、制度,使用了单位负责人、单位领导人等不同的称谓名称,本书均做同义词看待,使用时不加区分。另外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称谓也按同一法律内涵使用。 |
35 |
16 |
调整为:各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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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8 |
调整为:因此,《会计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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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15 |
调整为:因此,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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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倒数11 |
调整为:《会计法》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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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倒数6 |
增加: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①凭证的名称;②填制凭证的日期;③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④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⑤接受凭证单位名称;⑥经济业务内容;⑦数量、单价和金额。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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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增加:记账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记账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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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4 |
增加: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①填制凭证的日期;②凭证编号;③经济业务以及摘要;④会计科目;⑤金额;⑥所附原始凭证张数;⑦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账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账凭证应有的项目。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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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7 |
增加: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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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15 |
增加:(3)会计凭证的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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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倒数12 |
删除:日记账通常使用订本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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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倒数9 |
增加:启用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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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倒数9 |
调整为:(3)登记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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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倒数3 |
增加:(4)账簿记录发生错误的更正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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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5 |
调整为:1.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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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倒数15 |
删除:企业应依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向有关各方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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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倒数4 |
增加:即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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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3 |
增加: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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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1 |
调整为: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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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增加: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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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1 |
增加:《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没有设置会计记账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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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倒数19 |
增加:四、会计人员 (三)会计工作的禁入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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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倒数3 |
调整为:根据2019年1月1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会计人员职称层级分为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形成初级、中级、高级层次清晰、相互衔接、体系完整的会计人员职称评价体系。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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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1 |
增加: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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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4 |
增加:《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总会计师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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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14 |
增加:(二)会计工作移交前的准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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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6 |
增加:《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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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倒数3 |
增加:《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建立严重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制度,将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作为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列入“黑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披露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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