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取得来源分类

原始凭证按照取得来源,可分为自制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

自制原始凭证如领料单、产品入库单、借款单等。

外来原始凭证如购买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职工出差报销的飞机票、火车票和餐饮费发票等。

(2)按格式分类

原始凭证按照格式的不同,可分为通用凭证专用凭证

通用凭证如某省(市)印制的在该省(市)通过的发票、收据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制作的在全国通用的银行转账结算凭证、由国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全国通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专用凭证如领料单、差旅费报销单、折旧计算表、工资费用分配表等。

(3)按填制的手续和内容分类

原始凭证按照填制的手续和内容,可分为一次凭证、累计凭证和汇总凭证

一次凭证如收据、收料单、发票、银行结算凭证等。

累计凭证如限额领料单。

汇总凭证如发料凭证汇总。

2.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

(1)凭证的名称;

(2)填制凭证的日期;

(3)填制凭证单位名称和填制人姓名;

(4)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5)接受凭证单位名称;

(6)经济业务内容;

(7)数量、单价和金额。

3.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提示】

(1)金额前要填写人民币符号“¥”,且与阿拉伯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金额数字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无分的,写“00”或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写”0“,不得用符号”-“。【堵头尾】

(2)大写金额前为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写“人民币”三个字且和大写金额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堵头】

(3)大写金额到元或角为止的,后面要写“整“或”正“字,有分的,不写”整“或”正“字。【堵尾】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原始凭证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4)自制原始凭证填制的基本要求

一次凭证,应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由相关业务人员一次填制完成。

累计凭证,应在每次经济业务完成后,由相关人员在同一张凭证上重复填制完成。

汇总凭证,应由相关人员在汇总一定时期内反映同类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后填制完成。

4.原始凭证的审核

(1)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

(2)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

(3)审核原始凭证的完整性

(4)审核原始凭证的正确性

【提示】审核原始凭证的正确性包括接受原始凭证单位的名称是否正确;金额的填写和计算是否正确;更正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