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得长期投资

(1)以货币资金取得的长期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购买价款以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

借:长期投资

    贷:银行存款

借:事业基金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

(2)以非现金资产取得的长期投资,按照非现金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长期投资增加时,应当相应增加非流动资产基金。

2.长期投资持有期间的收益

a.事业单位长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应采用成本法核算,除非追加(或收回)投资,其账面价值一直保持不变。

b.事业单位收到利润或者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投资收益

3.处置长期投资

(1)事业单位对外转让或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时

借:银行存款

    其他收入—投资收益(借方差额)

    贷:长期投资

        其他收入—投资收益(贷方差额)

(2)事业单位转让或核销长期股权投资时

借:待处置资产损溢

    贷:长期投资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

    贷:待处置资产损溢

借:银行存款

    其他收入—投资收益(借方差额)

     贷:事业基金

         其他收入—投资收益(贷方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