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统增值税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A:生老病死(有机构限制)、婚丧娶嫁(无机构限制)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婚绍服务;

5,殡葬服务。

B. 教育类收入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2,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3,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C. 场馆门票收入

1,科普单位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门票收入(2017年12月31日前)

2,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3,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门票收入

D.  弱势群体

1.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2.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3.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4.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E、农业相关

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2、农业机耕、排灌

3、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

4、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F:科教相关

 1、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个人转让著作权

G.其他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销售不动产及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免税规定:

A:个人或家庭

(1)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2)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B:政府出让

(3)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即征即退

(1)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税收优惠有关的管理规定

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