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存货

 

1.为什么代制品和代修品属于企业的存货?

回答:代制品和代修品作为企业的存货,指的是在企业代制或代修的过程中,产生的由企业自己承担的一部分耗费,并不是指代制品和代修品的整体价值。

 

假设甲公司委托 A 公司加工一批零件,甲公司提供材料 100 万元,A 公司加工过程中发生直接人工 20 万元,其他材料费用 10 万元,则此时 A 公司存货项目中列示的金额为 30 万元。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如何区分代收代缴消费税是否计入收回存货成本?

回答:

1)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时,若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则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时,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借方,不计入收回应税消费品成本。

2)若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直接出售的,则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时,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直接计入收回应税消费品成本。

3)若收回委托加工物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则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借方,不计入收回应税消费品成本。

 

3.不同情况下存货可变现净值如何确定?

回答:

 

存货项目

可变现净值确定

用于直接出售的产成品

有合同部分

存量等于订购量

可变现净值=合同价-估计的税金及费用

存量大于订购量
  (超过合同数)

合同数量内可变现净值按照第一种方式计算,

超过合同数量部分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公式:

可变现净值=一般市场价-估计的税金及费用

存量小于订购量
  (合同数量内)

可变现净值=合同价-估计的税金及费用;如果该合同为亏损合同,

按照“或有事项”处理

无合同部分

可变现净值=一般市场价-估计的税金及费用

用于直接出售的原材料

有合同部分

材料可变现净值=材料合同价-销售材料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金

无合同部分

材料可变现净值=材料一般市场价-销售材料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金

用于生产产品的原材料

材料可变现净值=生产产品的可变现净值-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产品估计售价-产品出售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金)-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

的成本

 

4.如何区分结转存货跌价准备与存货跌价准备的转回?

回答:

1)存货跌价准备的结转是指已经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存货出售时,应将其对应部分的存货跌价准备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

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货跌价准备

    贷:主营业务成本

 

原因:存货持有期间已经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时对应科目为“资产减值损失”,减少当期净利润金额,将存货出售时,若按照存货成本(即没有扣除存货跌价准备)来结转主营业务成本,这样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部分就重复计入到损益中。因此将存货出售时,要以存货账面价值(即扣除存货跌价准备)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防止重复计入损益。

或者理解为先按照成本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再将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冲减已经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

 

2)存货跌价准备的转回是指已经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存货,期末时导致其发生减值的迹象消失,存货价值回升,从而反向转回已经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冲减资产减值损失。

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货跌价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原因:企业应在每一资产负债表日,比较存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算出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再与已提数进行比较,若应提数大于已提数,应予补提。企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应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

当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

 

5.出售存货将存货跌价准备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为什么不冲减资产减值损失?

回答:存货持有期间已经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时对应科目为“资产减值损失”,减少当期净利润金额。将存货出售时,若按照存货成本(即没有扣除存货跌价准备)来结转主营业务成本,这样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部分就重复计入到损益中。因此将存货出售时,要以存货账面价值(即扣除存货跌价准备)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防止重复计入损益。

 

存货按照高于成本价格出售,只能表示存货出售的时候,没有发生损失,但是并不能表示之前导致存货减值的减值迹象消失,所以不能冲减资产减值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