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购固定资产
【总体原则】固定资产取得按照实际成本入账。
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应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作为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
(一)一般纳税人,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二)一般纳税人,购入需要安装的动产时
①购入时: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②支付安装费时: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③安装完毕后: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三)作为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分两年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40%)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尚未抵扣的进项税,以后期间允许抵扣: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四)小规模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五)企业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将各项资产单独确认为固定 资产,并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建造固定资产
(一)核算总体原则
1.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固定资产的成本。
2.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应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
(二)建造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1.自营工程
(1)购入工程物资时
借:工程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0%)
应交税费——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40%)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2)领用工程物资时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
(3)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原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4)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商品时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成本价)
(5)自营工程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分配工程人员薪酬等)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6)自营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2.出包工程
(1)“在建工程”科目主要是反映企业与建造承 包商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情况,企业支付给建造承包商的工程价款作为工程成本,通过 “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2)有关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0%)
——待抵扣进项税额 (40%)
贷:银行存款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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