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金管理制度

1.现金的使用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的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比赛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的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2.现金的限额

(1)现金的限额是指为了保证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单位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

(2)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单位的实际需要核定,一般按照单位3 ~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

(3)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3.现金收支的规定

(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 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3)开户单位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

(4)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生产或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二)现金的账务处理

1.设置“库存现金”科目

2.做到日清月结

(1)每日终了,应当在库存现金日记账上计算出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额、现金支出合计额和结余额,并将库存现金日记账的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金额相核对,保证账款相符。

(2)月度终了,库存现金日记账的余额应当与库存现金总账的余额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三)现金的清查

1.现金短缺

批准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库存现金

批准后:

借:其他应收款(责任人赔款和保险赔款)

    管理费用(无法查明原因)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2.现金溢余

批准前:

借:库存现金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批准后:

借: 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其他应付款

(属于应支付给其他单位与个人的部分)

         营业外收入(无法查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