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公司原来是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5月20日办理了转登记手续,从2018年6月1日起就要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了,对不对啊?

 

答:对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了。

 

问:具体怎么开啊?我能使用我现有的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吗?

 

答:可以的,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的税控设备,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也不需要持税控设备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税控设备变更发行,只需要将税控设备联网即自动实现变更了。

 

问:只需要联网就能完成税控设备的变更发行,真是太方便了!那我还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如果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有一种例外情况,就是销售取得的不动产,比如,销售公司的自有房产,需要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问:我看到我的开票软件有两个模块呢,“征收率发票开具”及“适用税率发票开具”,这两个模块具体怎么使用啊?

 

答:开具税率栏次为征收率的增值税发票,通过“征收率发票开具”模块来开,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则通过“适用税率发票开具”模块来开。

特殊情况下可以开具适用税率的发票,关键看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发生在什么时候。具体有三种情况:对于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已经申报纳税但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或者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红冲原适用税率蓝字发票的;或者原适用税率发票开具有误的,都可以开具适用税率的发票。

 

问:原来如此。我们公司今天刚收到一个客户反映4月29日和5月10日开具给他的两张销售货物的发票有栏次出现了错误,要求我们重开,所以我还是可以开具适用税率的发票给他,对吗?

 

答:对啊,对于4月29日开具的那张发票,那时候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是17%,所以可以先开具17%的红字发票,再开具正确的17%的蓝字发票。而5月10日的那张发票呢,适用税率已经调整为16%了,所以应先开具16%的红字发票,再开具正确的16%的蓝字发票。

 

问:哦哦,我明白了。对了,我们公司在5月25日向厂家购买了一批金额100万元的货物,他们开给我们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还没有收到,过几天收到了还可以抵扣吗?

 

答:转登记后,现在你们公司的身份就是小规模纳税人了,6月份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取得一般纳税人时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应当持税控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帮你办理勾选确认。勾选确认之后,要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进行准确核算。如果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呢,仍可继续申请稽核比对,并由主管税务机关为你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稽核比对相符的,也是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进行核算。所以记得要准确核算“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的变动哦。

举例,你刚才说的厂家5月25日开给你们公司的100万元的专用发票,6月5日才收到,那么就将这张专用发票涉及的16万元的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