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海南省一些市县多次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对于非海南户籍购房者,要求提供相应年限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保缴纳证明。今年4月实施全域限购以来,更是要求提供两年到五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保缴纳证明。

 

而有人就挖空心思,试图通过虚假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方式,来骗取购房资格。近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报,139人因虚假申报个人所得税在海南骗购住房,被取消购房资格。

 

海南:虚假申报个税取消购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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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年底,海南省住建部门在审查购房人的资格时,发现有几个人的个人所得税证明存在疑点,于是将情况通报给了海南省地税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有关负责人:我们经过认定,把住建部门反馈过来的信息给确定,他是通过造假的形式,取得购买住房资格的。就是真的公司,但并不是公司的员工,也不会签劳动合同,更不会交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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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税局通过大数据进一步分析比对,发现共有214人虚假申报、补缴个人所得税,并将信息通报给住建部门。

 

住建部门发现其中139人通过虚假的完税证明,已经购买住房,于是取消了这139人的购房资格,解除合同和网签备案,并禁止他们5年内在海南购房。

 

同时,为了做好房地产限购政策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管理,海南省地税局还开展个人所得税风险核查工作。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人:我们可以从后台抽取一次补缴六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这样的数据,然后推送给基层税务机关去核实应对,从而消除通过个人所得税虚假申报来骗取购房资格这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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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旧账终难藏,巨额罚款来收场!

 

近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上的公示显示,北京地税第二稽查局今年对鑫苑仁居(北京)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稽查的过程中,查出该单位2016年向员工发放生日卡、新婚福利费、为优秀员工报销旅游奖励款,为1名员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向本单位以外的人赠送礼品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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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起案例的时候,小编真的不得不承认地税稽查员们的细致和认真。

 

现如今,他们已经开始翻起了旧账,查起了众多企业一直为了增加员工福利、“心怀仁义”的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灰色地带”,细致到“生日卡”、“新婚福利费”等零星支出。

 

所以,真的不能再因为金额微小,年代久远,就自以为安然无恙了。这一条条、一款款其实早已在法律条文里面明确过。

 

比如追缴年限,两年还能被查,那么三五年后是不是真的可以高枕无忧了呢?答案显然是“并不能”!

 

《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明确,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再说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生日卡”、“新婚福利费”等要代扣代缴吗?不属于免税福利费吗?

 

首先,免税的福利费仅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其次,税务总局在1998年发布《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指的是“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

 

因此,“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

 

财务朋友们,千万不要忽视了这些已经明文规定的事项。税局的稽查范围已经扩散了,别步案例中的“鑫苑仁居” 的后尘,一不小心就是近5万的罚金,可当真是得不偿失!

 

2018年的个税改革,到底怎么改?

 

1、个税怎么改,人民日报的权威解读来了!

 

据财政部统计,2017年个人所得税同比增18.6%。个税增速连年跑赢人均收入增长,这一方面说明更多中国人富起来了,个税税基不断扩大,同时也在提示:要实现调节收入的初衷,个税税制应该与时俱进。

 

纵观历次个税起征点调整,将扣除标准与城镇居民住房、教育、医疗等情况结合起来考虑,保证普通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受影响,是确定起征点的基本考量之一。这一次,则更进一步。“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的新提法,也意味着或将有范围更大、实惠更多的个税抵扣。

 

今年还将改善个税征税模式,将从现在的分类征收的模式,转化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未来可能将劳动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等,实行按年汇总纳税。综合收入后,再确定起征点。

 

2、个税改革试点已经开始!

 

7.jpg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截图

 

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规定如下:

 

1.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2.账户资金收益暂不征税。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在缴费期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征税。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领取期限原则上为终身或不少于15年。个人身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商业养老金。

 

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

 

3、个税起征点,到底会是多少?

 

个税是怎么计算的呢?首先给大家看一张个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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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上调板上钉钉,这可谓是今年两会发给全国人民实实在在的“红包”。

 

“红包”有多大?这是下一个焦点。

 

两会期间,有代表委员建议把个税起征点提高到7000,有人建议提高到10000。

 

7000元翻了一番,似乎“异想天开”,10000就更有点天方夜谭了。可你若回溯个税起征点上调的历史就会发现,在相当长的时期,工薪族是和个税不沾边的,那时候的800元是难以想象的高收入。

 

只是在2001年中国人均GDP才达到1000美元,工薪收入才进入到了快速增长的通道。在2006年2011年的5年间,国家曾连续3次上调了个税起征点,从800到1600到2500再到3500元,5年就涨了3倍多。

 

这个意义上,距离2011年又过去了7年,涨一倍都保守了。那么个税起征点7000或将是一个好的选择。

 

那么,你认为个税改革该怎么做,起征点多高最合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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