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财务核算中,定期我们都需将每个会计科目进行梳理,我们在梳理“其他应收款”这个科目时应注意的风险点有哪些呢?

 

本科目主要核算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等,包含的内容繁杂,这也是税务检查、稽查的一个重点。

 

让我们从以下几点了解应该注意的风险。

 

1、股东从企业借款

 

股东从企业借款现象在我们现实工作中遇到的特别多,特别是在一些中小型企业,这种现象还比较普遍。由于借款人为企业的股东,借款后在年底前又没有进行归还,而且也没有将此笔借款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那么其未归还的借款将视为企业分配给投资者的红利。

 

根据(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依照有关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将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

 

2、企业员工借款

 

一般企业员工借款的主要原因为差旅费用以及工资借款等。企业应完善员工借支报销等制度,完善财务考核制度,及时提醒与督促员工差旅费借支的报销工作,不要因个人原因而拖延报销时间;工资借款需及时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申报个税,避免长期挂账的情况;甚至有一些企业高管在公司借款购房购车,费用的归口又不明确,引发企业代收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3、时间较长、金额较大的资金调拨

 

关联企业在资金的调拨中经常是无偿的使用,会计核算就挂列在其他应收款项中,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如上所述即使关联企业无偿使用资金也涉及税收的风险。

 

企业在作资金的规划与调拨时应避免相关的税务风险,合理的调配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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