猝不及防!就在刚刚,财政部正式发布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从新《会计法》颁布以来,会计人员都在为继续教育这个问题疑惑,为什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取消了还要继续教育?为什么从事会计工作没有证书也需要继续教育?为什么...现在正式文件下来了,跟着小编一起来仔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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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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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新《会计法》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包括:

 

(一)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

(三)其他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

 

简单来说:这两种人必须参加继续教育!

 

1、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

2、没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但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

 

什么时间参加继续教育?第二年!

 

 

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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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

 

1、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在获得证书的第二年参加继续教育,当年的继续教育可以申请免试;

2、没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但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也是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第二年进行继续教育。

 

2018年的继续教育怎么进行?

 

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第十三条  参加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2018年继续教育在哪进行登记?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和会计相关考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应当直接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以外其他形式的,应当在年度内登陆所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指定网站,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也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不参加继续教育有什么后果?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新版继续教育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2013年8月27日印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同时废止。

 

附:

 

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

 

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我们制定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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