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货清单指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而开具的清单。

备注栏清单指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的另附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

总结:

1、专票销售清单必须使用新系统开具;

2、销售清单上必须加盖发票专票章。

 

增值税普通发票销货清单

增值税普通发票清单开具没有强制性规定,可以通过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也可以使用自制的清单。

总结:

1、普票销售清单不强制使用新系统开具(可新系统开具,可手工自制);

2、销售清单上必须加盖发票专票章。

 

铁路运输服务销货清单

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三条

总结:

1、提供铁路运输服务;

2、专票+普票;

3、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运输服务备注栏清单

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

总结:

1、提供运输服务;

2、专票+普票;

3、内容较多备注栏放不下的可另附清单,这个备注栏清单无法通过新系统开具,只能手工自制。

 

风险提示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所得税前也将无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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