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从管理对象、管理行为、列入和移出条件等四个方面对“黑名单”管理予以明确。其中,明确

 

  • 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无故拖欠1名农民工3个月以上的工资且数额在8千元以上的;

  • 克扣、无故拖欠10名以上农民工工资且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 其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同时,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黑名单”。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信息将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

 

河北省对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对象,将按照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有关规定,由发改、人社、法院、住建、交通、工商以及金融等部门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在项目审批、资金支持、土地供应、评级授信、信贷融资、评先评优、乘坐飞机和高铁、高档装修房屋、购买车辆高消费等方面予以限制,并由相关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提高检查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