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科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 等科目。

  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科目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 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

  期末,应将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转入当期管理费用,借记“管理费用” 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科目;将符合资本化条件但尚未完成的开发费用继续保留在“研发支出” 科目中,待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时,再将其发生的实际成本转人无形资产。

  外购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正在研发过程中应予资本化的项目,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以后发生的研发支出,应当比照上述原则进行会计处理。